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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版权轶事——一个“吃版权饭”人的成长经历 2018/12/7 9:27:41

     1978年的改革开放,对中国经济发展产生了巨大影响,中国从此迈开了强国的历史性脚步。伴随着改革开放的一系列举措,在与国际接轨的过程中,中国也逐渐开始建立符合本国国情的版权制度。作为国内最早专业从事版权工作的法律人,知名律师孙建红不仅见证了《著作权法》诞生的全过程,也参与了多个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组建。从他的讲述中,我们可以看到了那段特殊时代的印记。 “版权”二字是我职业生涯中最为重要的两个字。我1985年从北京大学法律学系毕业后就来到当时即将成立的国家版权局(注:国家版权局于1985年7月25日成立)的前身——文化部出版事业管理局版权处,有幸成为国内最早专业从事版权工作的法律人。1990年我去英国伦敦政治经济学院攻读研究生,就读的还是知识产权专业。我于1998年离开国家版权局后成为一名执业律师,也是以版权为最主要的执业领域。可以说,一直以来,我是个“吃版权饭”的人。


成国家版权局 最年轻的“元老”

1985年是中国版权保护元年。

为什么这么说?是因为1985年1月1日,文化部《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开始施行,这是新中国第一部版权保护的部门规章。同年7月25日,国家版权局成立,标志着我国有了版权行政管理的国家级专业部门。我也随之成为国家版权局成立时最年轻的“元老”。

说到版权工作,还要回忆一下39年前发生的事。1979年1月,邓小平同志访美,中美两国准备签订若干双边协定,其中《中美贸易关系协定》中就涉及了版权问题。在1979年3月中美贸易谈判中,美方提出了涉及版权的第六条:“缔约双方承认在其贸易关系中有效保护专利、商标和版权的重要性”,“同意采取适当措施”,“根据各自的法律和规章并适当考虑国际做法”,给予对方权利人以版权保护。在这种情况下,当时的国家出版局(前身)经与有关方面协调意见后,于1979年4月21日向国务院报送了《关于中美贸易协定中涉及版权问题的请示报告》。

对此报告,胡耀邦同志于同年4月26日作出批示:“同意报告。请你们尽快着手,组织班子,草拟版权法”。这份批示,就成为了当时国家出版局处理对外版权关系和内部加强版权工作的指导方针和主要依据。

为此,在中国出版工作者协会下设立了版权研究小组,组长由版权专家汪衡先生担任,李奇和沈仁干为副组长,在机关内设版权处。而在我参加工作之前,版权处的同志基本都是学外语出身,主要有翟一我、杨德、叶宝一、刘波林、翟丽凤、许超、黄贞、高航等人。他们收集和翻译了大量的国外版权立法和国际版权公约等相关资料,我从这些老同志身上不仅学到了治学的态度,也从他们翻译和研究著述中学到了许多专业的知识。

当时,我和几位年轻同事对两个人深感敬佩。一位是后来曾任国家新闻出版署副署长兼国家版权局副局长的刘杲先生,他也是《著作权法》起草小组组长。刘杲先生的学识、领导才能和为人有口皆碑,我把他当作偶像看待。另外一位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负责版权事务的助理总干事费彻尔博士,他曾担任匈牙利国家版权局局长,对各国版权保护情况以及国际版权公约的了解如数家珍。1985年11月上旬,国家版权局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联合在南京举办国际版权培训班,我在参加培训期间有幸认识了他。记得当时我和一些同事都立志想成为中国的费彻尔。值得一提的是,这期培训班也诞生了我国版权界的“黄埔一期”学员。因为参加培训学习的学员基本来自出版界和文学艺术界,来自学界的大概只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刘春田老师。

见证《著作权法》的诞生前后

1985年,我一直在国家版权局法律处任职,主要工作就是负责起草制定《著作权法》。1986年,经国家批准成立了版权法起草小组,刘杲先生任起草小组的组长,成员有李奇、沈仁干等国家版权局的同志,还有著作权领域的著名学者郑成思、刘春田等,社科院法学所的谢怀栻研究员为顾问。我当时作为法律处的工作人员全程参与了版权法的起草工作。

在著作权立法起草前阶段,我们一直叫做起草“版权法草案”。1988年海峡两岸文化交流解禁,为方便两岸交流、延续传统概念,后改为“著作权法草案”。记得当时著作权立法遇到的阻力很大,现在许多人可能会想不到,当时最大阻力是来自科技界的反对。他们认为当时颁布版权法会给使用外国科技书刊带来不便,并将造成巨额外汇支出。当时,国家科委、中国科协、中国科学院和教育部还为此专门给国务院写报告,以至起草和审议工作还暂时停顿了。

不过,随着对外开放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于1990年9月7日被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于1991年6月1日开始施行。1992年10月,中国还参加了《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等,成为国际版权保护大家庭的一员。

参与组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著作权集体管理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在知识经济时代,在较为成熟的著作权保护制度下,一些国家和地区虽然有了著作权法,参加了国际著作权公约,但最主要的还是要看这个国家或者地区著作权集体管理情况如何。

在著作权集体管理方面,目前我国已建立了5家著作权的集体管理组织,即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简称音著协)、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简称音集协)、中国文字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简称文著协)、中国摄影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简称摄著协)和中国电影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简称影著协)。除影著协以外,我参加了其余4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组建工作,特别是在音著协和音集协的组建中发挥了很重要的作用。

1992年,音著协组建成立。我当时受国家版权局委派,担任了音著协副总干事,主要分管法律和许可事务。当时的音著协从无到有,需要做大量的工作,尤其是建章立制。音著协直到现在所使用的大量工作文件,有许多都是我当年参与起草和制定的。当时著作权被认为是新生事物,大家对于著作权集体管理更为陌生。

记得当初发生了两件事儿。一件是在音著协成立后的1993年,我与协会法律和许可证部的马继超一起去北京音乐台洽谈音乐著作权许可和收取版权使用费之事。接待我们的是北京音乐台的台长降巩民以及知名音乐主持人张树荣。我记得张树荣当时说,你们能代表王立平、谷建芬吗?如果他们收费,那么我们可以不再使用他们的音乐作品。

另外一件事也是我和马继超去广东音像出版社洽谈音乐著作权的许可和收取版权使用费之事。当时国内音像行业管理是“三驾马车”:新闻出版署、文化部和广电总局,都涉足音像行业行政管理。广东音像出版社是广东省文化厅下属单位,属于文化系统。该社社长王滨雁在接待我们时说,也就是看在你们是从北京来的,否则我连见都不会见。这两件事其实都说明了一个问题:在20多年前,即使是新闻出版单位从事内容生产的负责人,其版权意识也是十分淡漠的。而在20多年后,这样的事简直是难以想象的。

另外,我还参与组建了音集协。这家协会是我在1998年担任中国音像协会首席法律顾问之后,向中国音像协会领导提出的建议。自1999年向国家版权局进行申办后,经过国家版权局的批准,于2008年5月正式成立。可以说,音集协从概念的提出、蓝图的规划,一直到组建成立,整个过程我都付出了辛勤的劳动。

在这个过程中,为了引起人们对音像著作权保护的重视,中国音像协会和国际唱片业协会联合会于2003年在国内掀起了卡拉OK的维权风暴。当时我所在的盈科律师事务所负责全国一半地区的卡拉OK维权工作,形成了一个有重大影响的文化热点事件,由此也为我国音像著作权保护以及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自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成立至今,我一直担任该协会的独立理事。

介绍王洛宾入会 为谷建芬维权

在音著协工作的时候,还有几件事情让我至今记忆犹新。

一件是我介绍著名音乐家王洛宾先生入会。1993年,中国文联全国代表大会召开。王洛宾先生参会并住在北京西坝河附近的重庆饭店,当时我家就住在附近。我与王洛宾联系好后,晚上到了他所住的房间。虽然那是我与王洛宾先生的第一次见面,但是我们相谈甚欢。我问了老先生许多带有传奇色彩的经历,老先生也问了我一些版权方面的问题。这次见面不仅顺利地签下了他入会的合同,王洛宾先生还将其为胡适先生的一首诗谱写的曲谱手稿送给我作为纪念。

另一件是我与谷建芬老师的交往。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著作权保护并不受国人重视。在音乐创作领域流传着“十五的月亮十六元”的说法,这是由于当时《十五的月亮》歌曲发表时只得到16元稿酬。音乐界用这首歌名形象地说明了我国当时音乐著作权保护低水平的状态。谷老师是音著协的常务理事,工作中我们形成了很好的关系。当时谷老师为电视剧《三国演义》进行音乐创作,在我的协助下获得了几十万元的音乐稿酬也确实难得。谷老师长期担任人大常委,我还就修改《著作权法》和惩治侵犯著作权罪为谷老师起草过议案。

替“乔老爷”打官司

我曾为著名词作家乔羽先生打官司,也因此与他结下了深厚的友谊。

乔羽先生是音著协的常务理事,被音乐界尊称为“乔老爷”。当年老先生惹上了一起版权纠纷,于是为老先生排忧解难就成了我的“分内之事”。事情的大致情况是这样的:20世纪50年代,诞生了广西的彩调剧《刘三姐》。1959年长春电影制片厂拍摄了电影《刘三姐》,并于1961年公映后引起海内外的轰动。然而彩调剧原作者邓昌伶发现,除结尾外,电影的整个故事脉络与彩调剧并无大异,角色设置也与彩调剧大致相同。据彩调剧作者统计,“电影共有山歌113首,有66首抄(改)自彩调剧,但电影署名为编剧乔羽。邓昌伶先生确实发掘和创作了《刘三姐》的剧本,并于1957年把剧本送到广西文化局,该局将剧本转给了当时的广西戏曲改进委员会,戏改会又向柳州市彩调团推荐了这一剧本。1959年,柳州市彩调团演出了彩调剧《刘三姐》,而邓昌伶发现该剧的主要剧情与自己的剧本相似,署名却是“柳州市刘三姐创作组集体创作”。电影《刘三姐》剧本确实为乔羽先生创作,但那时没有《著作权法》,而彩调剧署名又是创作组集体创作,经长影厂决定就用了电影编剧的如此署名。由此,就有了旷日持久的维权活动。

还有一件事发生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因为当时音乐著作权保护水平太低,音乐人的失望情绪越来越高,有人组织了一次歌曲著作权拍卖活动,准备拍卖的歌曲包括了众多国内数十年来数百首经典歌曲。许多音乐著作权人都表示有兴趣,因为参与拍卖一首歌曲的价格是1000元,词曲作者可享受报酬各半。记得由红军作曲家刘炽先生作曲、乔羽先生作词的著名歌曲《我的祖国》就准备参加拍卖。当时很多人对于著作权拍卖产生经济价值活动不甚理解。如果那次歌曲著作权拍卖成功了,将对中国音乐著作权制度产生重大影响,比如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权利来源、理事会人员构成,还有中国音乐著作权保护的负面影响等。但局限于当时的各种情况,有关政府部门还是制止了那次拍卖活动。不过,事后想来,在90年代初期,由几个部委编选的《中华大家唱卡拉OK曲目》收入了1000余首国内歌曲。如果100万元把这些经典的歌曲著作权都买下来,那现在或许真就成了中国音乐著作权领域的一大“霸主”。

(作者现为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律师)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网 作者:孙建红 发布时间:2018-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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